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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
      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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