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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代理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代理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代理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也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代理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代理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代理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