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香港审计> 香港公司利得税> 香港公司利得税课税范围
香港公司利得税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国内首家专注高端离岸服务
15年高资产族群服务经验
值得您100%信赖

服务热线:4008 336 006

180 0258 6520


您要查询的公司名称:
您的电话号码:
请填写姓名:
 

留言反馈 x

具体内容:

您的姓名:

您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