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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业税暂缴

    暂缴物业税是指在香港税务局作出本年度的评税之后,以本年度的评税额计算的下一年度所需预交税款的评核。一般情况下,暂缴物业税的评税数额将与前一年最后评税的数额相等。

      所需缴交的暂缴税款和交税期限也将在上述的评税通知书上列明。某一课税年度最后评定的物业税及下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物业税最后缴税的期通常在十一月。当作出最后评税后,上年度已缴交的暂缴物业税可用以抵销本年度应缴税额。若不足以抵销应缴税额,则余额需于缴税日期前缴付。若扣减后仍有余额,则超出的税款将会作为扣减下一年度的暂缴物业税款,若仍有余款则会退还给纳税人。

      由于暂缴物业税是根据估计而征收的税款,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全部或部分税款。但纳税人若有任何理由需要申请暂缓缴纳缴物业税,必须要在缴税日期前二十八天内以书面向税务局提出,或在发出缴税通知书后十四天内提出申请(以上述两个日期中的较后者为准)。

      一般提出暂缓缴纳暂缴物业税的理由包括:

      1、 计暂缴税课税年度的物业评税净值,少于或可能少于前一年度的评税净值的90%。例如你2005/06课税年度的物业评税净值是$500000。你因减租而预计该物业在2006/07课税年度的评税净值可能少过$450000。你便可以申请缓交2006/07年度的暂缴税。(暂缴税课税年度的应收租金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新租约的副本,必须随申请书一并递交。)

      2、经出售有关物业和在暂缴税课税年度的租金收入会减少;

      3、你因选择个人人息课税,而可少缴税款;

      4、你反对上年度的物业税评税仍在处理中。

      是否批准暂缓缴纳暂缴物业税,是由税务局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若能符合申请条件和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的申请都可以获得批准。暂缓缴纳暂缴物业税并不自动适用于全部暂缴物业税额,而只适用于部分受到上述理由影响的暂缴物业税额。税务局经审批后会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若获得批准,申请人便可暂缓缴纳税款,直至确定该课税年度的最后应缴税项和缴税日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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