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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征免税的比例不同
新旧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都有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的规定,但是二者在确认征免税的比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以企业合并与分立为例,旧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是,合并或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或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这方面的主要差异股权支付金额或者非股权支付额的对比对象发生了变化,旧政策是与股权票面价值进行对比,新政策是与交易支付总额进行对比,在企业合并存在商誉的情况下,这两个对比对象的价值量是不相等的。新政策以交易支付总额作为对比对象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新的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在新的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执行免税重组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保持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比例;
(5)在重组中的原主要股东,在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