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公司税收原则应结合以下五点进行考虑,现以一家香港贸易类公司税收的一般原则为例: 1、根据合同合约签定的地点衡量 如果合同合约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签定的话,税收则由香港税务居管理并征收,如果不是在香港范围内签定的合同合约,则无须在香港交税。 2、按合同的实际情况区分 如果合同分为购买和销售合同,且分别在不同地区签订的,但只要有一项是在香港签定,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税务,进行全部事实的综合考虑来加以衡量。 3、按销售对象来衡量 如果享受对象是香港的顾客,则香港公司销售的利润应该在香港交税。 4、香港交税无部份交税之说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5、电子商务情况下签订 如果通过电子商务、电话营销等非面对面的合同签订方式成交交易,而销售方是在香港,则一般认为需要将利润上报并交税。
1、银行月结单及水单; 2、销售票据:发票、合同; 3、成本票据:发票、合同; 4、费用票据:工资、租金(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运费等; 5、其它相关文件: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数据(若有)、固定资产票据、投资相关文件、做帐次年度的头3至5笔购销发票及相应的收付款单据等。
香港注册公司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 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得利润便可豁免缴纳利得税,但是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税务豁免。
根据《税务条例》,下列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公司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电影或电视的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或任何与该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3、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4、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 5、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
香港公司报税和香港公司交税是两个不同概念,报税是报税,交税是交税。 香港公司报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零申报,另一种是做账报税。其中零申报不用交税,做账报税如果核实是离岸所得的收入,也不需要交税。 一般情况下注册香港公司都会申请离岸豁免,很少是来自本土的收入。 香港公司征税按照地域来源原则,不在香港当地经营业务以及没有和香港本地的客户发生贸易往来,这样就没有税收产生,但报税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