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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注册香港公司董事股东变更?

       香港公司股东是公司拟的投资者和权益持有人,而董事则是由股东推举,公司的管理者,董事长是董事会的责任人。注册香港公司要求至少一位股东和一位董事。香港公司后续管理挺方便的,不过对于每年香港公司的年审和报税都需要重点关注。此外,都可以交由秘书公司打理。     香港公司股东大会     从形式上讲,凡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但因股东人数多面分教,而各国的公司往往规定公司的所有权同管理权分开,公司的控创与管理权实际在董事会,故个别股东实际无甚权限。参加股东会议在于确定盆事会的组成、审议盆事会的工作和公司的经营业绩,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股东会议有三种:周年大会(annual meeting.即普通年会)、特殊会议(special meeting,成称非常大会),法定会议(statutory meeting)。     (一)周年大会     按《公司条例》110条规定,每个法人公司必须每年举行一次股东(或成员)周年大会。两次周年大会之间相隔不可超过十五个月。     召开周年大会的通告必须21天前派予每一股东(或公司成员)。开会通告必须指明会议性质。如会议必须通过某些重要决议,则必须在开会前28天发出通告并明确告知会议要讨论的重要事项.     如公司在某一公历年不召开周年大会,公司的任何成员可向法庭申请颁令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指示用何种方式召开。     《公司条例》并无规定周年大会必须做何事务。习惯上是选出董事(或改选香港公司董事更换)、委任核数师、通过周年会计帐、公司董事会年报和核数师的审计报告等。     (二)特殊会议(非常大会)     除董事会可视乎孺要提出召开股东(或成员)特殊会议外,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总共持有公司发行股本面颊十分之一的成员,亦可提出召开非常成员大会,或股东特殊会议。如非股份公司,则由公司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提出,即可召开特殊会议。     即使公司章程细则对召开非常成员大会有所限制,但如有足够数量的公司成员(指一名或多名股东,当甘持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大会投票权及付清股年者。如非股份公司,则必须能代表公司总投票权至少十分之一),可以随时要求童事会看开特殊会议。     上述开会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文件说明要求开会的目的,由全体提出要求的成员签署。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接到书面要求后的21天内召开非常大会。     一切开会通知和会议程序等均须按一般法例进行。若奄事会不应成员要求召开非常大会,成员有权根据第113条第五款自行召开非常成员大会。而开会的合理支出须由公司负责。     《公司条例》第140B条规定,核数师要求辞职并为此要发表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召开非常大会。     (三)法定会议     当公司公开招股或发行新股之前,法例规定要提前三个月召开股东大会,向社会及公众发布信息和表明公司的宗旨、营业情况以及所增加资本的用途等等,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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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香港公司在内地经营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手续

       投资者在注册香港公司后到内地经营,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    1、合法开业证明(开业证明及其公证认证,即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再于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1份)    2、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1份)    3、租用办公楼的租赁合同原件(租期一年以上),驻在证明原件,指定办公场所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大楼公章),    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注:该办公楼应属外经贸委认可的楼宇范围。    注册香港公司在国内没有直接经营权的。在香港公司注册只能通过外商投资进入,以香港公司名义外商投资到国内经营,需要通过工商局,经贸局备案通过,这样肯定受到国内法律的管制。    在香港注册公司到大陆经营需要办理的手续:    1、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属于回国投资,需要到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注册资金的外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而且要求以外汇形式从境外(离岸账户亦可)打入进行验资,之后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最后是办理税务登记。当然某些行业是需要政府部门特别审批申请的,那就还需要进行额外的工作了。    2、就是成立代表处, 成立代表处虽然对母公司股东国籍没有要求,但代表处只能用于联络、宣传,不能用于经营,也就是说,只能花钱,而不能有收入。所谓的大陆经营也不过是联络一些客户或供货商的话,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在国内进行注册,充其量注册一个办事处就可以了,这是最为省事也最节省开支的一种办法。    3、另一种方式就是国内已有一家企业,用香港公司给国内的企业进行授权,由国内公司全权代理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这种方式多用于客户是借助香港公司的名称,因为在国内注册公司是有很多字眼上面的限制的,而香港公司对名称没有限制,可以以协会、中心、研究会……结尾都没问题。    4、大部份客户是用香港公司来操作于国际贸易,在国内有公司,需要进口或是出口商品,用香港公司转移贸价,从而进行合理的避税。这种香港公司不需要在国内有实地的办公地址和办公人员,只是用来签属协议。这是注册香港公司在国内经营的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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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地投资者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否有法律问题呢?

       许多内地投资者在香港注册公司以后想要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但是香港公司不可以直接在在内地实际经营,因此很多人是通过在内地成立办事处的模式来达到在内地经营的目的。    香港注册公司的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才可以在大陆设立办事处。    大陆投资者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去香港注册公司。但香港公司是不能在大陆实地经营的,因为香港公司只能开香港发票,收外币,无法接收人民币。所以,香港公司在大陆只能是挂牌使用,提高公司知名度。对于做外贸的客户来说好处比较多,可以创品牌、推广、收外汇、也可以合理合法进行税务规划。    内地人注册香港公司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香港公司的名称,然后签一份注册协议和委托注册协议,就可以办理了,不需要亲自去香港办理有关手续,当然这都是通过专业的代理机构注册香港公司的步骤。    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可以在内地离岸经营开户,很多代理机构会免费赠送银行开户文件,并协助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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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注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自愿清盘各有什么区别?

       香港注册公司清盘一 般可以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由法庭强制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公司股东可在香港注册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申请自愿清盘。    如公司以这种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须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并须得到大部份董事签署(如有多于两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自动清盘的决议,委任清盘人和给予清盘人以现金或实物分配资产的权力。    债权人自愿清盘相比股东自愿清盘昂贵及复杂,通常适用于无偿债能力的公司。    首先,被清盘公司需准备一份资产负债表(需列出债权人名单,并估计其权益)。    其次,董事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通过清盘决议及委任清盘人。    在同一天,香港注册公司董事需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有关执行资产负债表及委任清盘人的事宜。如债权人与股东任命的清盘人不同,债权人则需作出清盘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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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香港公司可能会遇到的误区

       1、注册香港公司股本越多越好。    大部分客户都觉得注册股本大,就能显示公司实力大,因此注册股本就设得很大。其实,大部分客户都是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要以注册股本对外承担责任,股本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一旦公司出现问题,要对外承担责任,股东认购了相关股份,几时你没有缴足,到时也要补缴。    2、香港公司可在内地实地经营。    中国工商局明文规定:注册香港公司不允许在大陆实体经营,必须挂靠国内公司或者在当地工商局申请注册代表处。    3、主要注册香港公司没在香港发生业务往来,就能零申报。    虽然香港采取低于来源原则征税,但是若公司在港外发生业务,还是要向香港申请海外豁免税务,不能直接零申报。    4、香港公司不能做CE认证。    大部分人都认为只有国内工厂才能做CE认证,其实香港公司是可以的做的。    5、香港公司能开国内发票。    大部分人认为注册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一样,都是可以开增值税发票,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香港没有统一的发票,只能开公司收据。若想在国内开发票,需要向国内的税务局申请临时税派。    6、不需要香港公司了,就不管了。    大部分客户以为注册香港公司不需要后,就可以不管了。如果香港公司不需要,因找秘书代理公司注销,亦或是转让给别人;否则,则会因为逾期不年审而被香港政府罚款,甚至被拉黑名单,导致无法入境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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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注册公司未收到报税表不用报税吗?

       香港注册公司不收到报税表,不代表不用报税。因为香港税务局规定,凡是到了报税期的香港公司必须要报税,报税期不以收到利得税表为准。    香港政府倡导公司主动、准时、诚信地报税,香港税务局之所以发利得税表来“催税”,是为了提醒香港注册公司做账报税期到了。发放利得税表只是希望起到“提醒作用”,而不是“强制作用”。所以香港公司在法定报税期限内比需要做账报税。    如果客户第一年报税是零申报或是公司未盈利亏本的,那很大机会港丰去帮你做一个程序,再向税局申请,这表示客户的香港注册公司应该预计未来的两三年都没有盈利。所以考虑是否可以一次性申报。那他就会帮你的公司放在所谓一个叫做二二的组别,二二组别通常就是公司因为第一年亏本而放进去,报税表里面写着二二,后面有一横,后面写到八个字,就是客户的BR NUMBER,二二就代表客户处理的组别,有二一、二五等都不同的,如果放在二二的组别的话,政府就会考虑企业太小了,应该没有盈利。可以两年或三年可以才会发报数表。但是到时发给客户之后,客户都要把现在的每一年的业绩如实报告的。这是公司的历史,不可能分开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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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香港公司收到税表的时间

        通常,注册香港公司收到税表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    1、往年成立的香港公司    一般首次报税都是会收到税表,如前期做了零申报那么后续可能收不到税表,但没有收到税表不表示不需要处理做帐审计,如董事认为自己公司有利润那么是可以让秘书公司领取税表进行税务申报。    如果往年报税,再次收到注册香港公司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发单日期后1个月(新成立公司:三个月)内,必须填妥交回。    2、新成立香港公司    新注册香港公司成立18个月后会收到香港公司报税表,如仍未接获税务局发出之利得税报税表,应主动向税务局查询有关税务申报事宜,收到报税表后,按照收到税表的日期,三个月内要完成报税,除非得到税务局同意延期,收到税表后三个月便要报税,若没有在指定期限满前提交报税表,便属违法,并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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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上市公司之秘书职责

       1、建立、维护和不断完善公司之法律文件档案,并确保及时地向香港公司注册署报送和存档各种法律文件;    2、与香港联交所以及证券登记公司等保持畅顺的沟通,每月接收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联交所每月报送股份变动情况表;    3、依照公司及董事所应履行持续责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有关股份买卖和持股情况的登记档案和程序;    4、依照香港法例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种申报和备案工作,以及妥善地应对各种监管机构的查询和沟通工作;    5、协助起草和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等文件并就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公司起草、审阅及修改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并就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不含财务报告);    7、协助公司就各类公告以及董事会会议的安排与相关文件保持与联交所及(如需要)香港证监会的联络;    8、根据董事会的命令,对自身名义对外发表公告(如需要),并相应地承担法律责任;    9、为公司及董事应履行的持续责任提供协助,以促进和提高公司的管治水平及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各种法律和监管要求;    10、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适用的法例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和监管要求以及召开董事和股东会议的各种文件以及制度和程序向公司董事局提供意见及协助;    11、作为公司授权代表,负责与联交所联系及沟通,并就所涉及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意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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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香港公司如何增资?

        注册香港公司完成后,香港公司改变注册资本是可以的,但一般只可以增加资本,减少资本比较麻烦。你可以随时增加法定股本,但是,增加的股本需向政府缴纳千分之一的厘印税。    例如,你每增加法定股本一万元,便需要缴纳政府费用HK$10。增加法定股本后,你便可以根据需要,配售股份给新的或者是旧的股东。    香港公司增资所需要的资料    (1)亲自签署业务委托书;    (2)所有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所需增资的香港公司名称;    (4)所需增资的金额;    香港公司增资完成之后,会得到一份NCS1文件一份,证明增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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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恢复已经注销的香港注册公司

       问: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是否任何香港注册公司均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不是。根据新《公司条例》第15部第2分部,只有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    问: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的条件及规定有否改变?    答:有。除了旧《公司条例》(第32章) 指明的三项条件之外(即公司仍未开始/已停止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以及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新《公司条例》第750(2)条附加三项撤销注册的条件:    (a)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b)该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c)(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问: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所须提交的文件有否改变?    答:没有改变。申请必须以指明格式的表格提交,并须随附订明费用及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问:在新《公司条例》下,已解散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见下文问5的答案)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问: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问: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问: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b) 就非香港注册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问: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答: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b)非香港注册公司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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