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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律师公证服务的范围及办理程序

       根据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制订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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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香港公司须清楚的相关法律条文

       任何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在香港注册公司前,都必须了解香港在注册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文。公司注册    任何人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或成立外资分公司,都受《公司条例》监管。贸易登记    1、在香港注册公司经营,开业即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公司必须向税务局辖下的贸易登记署登记。    2、如果投资者并非是香港本地居民,必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办代理人来负责贸易登记事宜。登记时须提交一份由东主及代办代理人共同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亦应列明代办代理人的个人资料。登记成功后随时接受有关当局职员的查核。    3、当公司的登记资料有任何改动时,须于数据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 业登记署,并将原本的贸易登记证交回以供修订。    4、贸易登记证签发后,并不表示该业务已完全符合其它有关法例的划定,企业或许需要申请经营某些行业的牌照,或本身须具有认可的专业资格。雇员赔偿    1、公司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导致受伤或患上职业性疾病,雇主须负上法律责任,赔偿予该名员工。    2、以合约形式礼聘的员工或学徒亦可受到保障。所有受聘于香港本地雇主的员工,若在香港境外工作时受伤,亦可得到保障。强制性公积金    1、企业必须为符合年龄条件,受雇满60日或以上的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    2、企业向雇员发出每月供款纪录,列明雇员的有关入息和供款额。    3、强积金供款是可以扣减利得税的,但扣减额不得超过雇员总薪酬的15%。核数    1、凡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股票交易所挂牌的外资公司,每年均须提交法定的讲演,内容包括经稽核的本年度财务报表,例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账及活动资金讲演;所有报表上,均须列明承传自对上一年的余额。经稽核的财务报表,必需由注册的认可会计师签署,方为有效。    2、上市公司必需将其讲演,存盘于公司注册处。税务责任及条例    1、凡于香港经营任何贸易或商业业务的个别人士、企业、合伙经营、托管人,必需就其在香港获取的利润缴纳税款。    2、所有开支用度,均获准从课税额中扣除,但以下各项除外:家庭或私家开支、资本性开支、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用度、厂房/机器之折旧及有关的资本性补助、承传自对上一个课税年度之亏损。    3、所有业务经营者,必需每年向税务局提交一份利得税报税表。    4、企业必需保留充足的纪录,以便应课税利润易于核实;而该等纪录,须自交易日起留存起码7年。商业关税    1、香港不设任何关税,只有烟草、酒类、甲醇及碳氢油类须征收消费税。任何人士入口/出口任何货品,均须于货品入口/出口后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    2、只有当香港政府须履行国际公约的责任,或须符合入口国家之划定,以及为保障公家健康、安全或基于保安的理由下,才会要求有关人士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实书。    注册香港公司与注册内地公司有许多不同,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只有先了解清楚其注册公司相关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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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信托承认条例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信托承认条例》。(1990年制定)第2条 适用法律及信托的承认 版本日期: 30/06/1997(1) 附表所列的公约条文,在香港具法律效力。(2) 如所列公约的中、英文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3) 公约的条文不仅对公约的第2及3条所述的信托有效,而且只要是适用的,对在香港法律下产生的其他财产信托,或因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司法裁决而产生的其他财产信托,亦同样有效。(4) 如公约第15及16条不妨碍某项法律条文的适用,则无论公约的其他条文有任何跟该法律条文相反的规定,该法律条文仍按第15及16条所指明的限度而适用。(5) 公约第17条所指的"国"亦指具有本身法律制度的任何地区或领域,不论该等地区或领域是否为该公约的缔约当事国。(6) 公约第22条不影响在本条例生效前适用于已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事情的法律。第3条 对官方的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本条例对官方具约束力。(1990年制定)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第2(1)条﹞规定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及信托的承认的公约本公约的草案已列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5次会议最后议决书的附录内,日期为1984年10月20日,海牙。该草案具备英文及法文文本,两个文本具同等效力。目 录第一章 范围第二章 适用的法律第三章 承认第四章 般条款第一章 范围  第1条本公约列明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并管限信托的承认。第2条在本公约中,"信托"一词指财产授予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指明的目的,将资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下而设立的法律关系,不论该关系是在财产授予人在世时或死亡时生效的。信托具下列特点─(a) 信托资产为一独立资金,而且不属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 信托资产是以受托人名义,或以代表受托人的另一个人的名义所持有;(c) 受托人有权和有责任,按照信托的条款及法律加于他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将资产脱手,并须对该等权力和责任负责。财产授予人保留某些权利和权力,及受托人本身可作为受益人而享有权利,这样并不一定与信托的存在相抵触。第3条本公约仅适用于自愿设立并以书面证明的信托。第4条如资产是凭借遗嘱或其他作为移转予受托人,对于与该遗嘱或作为的有效性有关的先决问题,本公约不适用。第5条第二章所指明的法律没有对信托或有关的信托所属的类别作出规定的,本公约不适用。第二章 适用的法律  第6条信托受财产授予人选择的法律所管限。该项选择必须在设立该信托的文书条款中,或在证明该信托的文件中说明或隐含,且在必要时,根据事件的情况予以解释。根据前段所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对信托或有关的信托所属的类别作出规定,该项选择不生效,而本公约第7条所指明的法律则适用。第7条如未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信托须受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所管限。确定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须特别考虑以下事项─(a) 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 信托资产所在地;(c) 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d) 该信托的目的及实现该等目的的地方。第8条本公约第6及7条指明的法律管限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管理。该法律尤其管限─(a) 受托人的委任、辞职及罢免,担任受托人的资格及受托人职位的转移:(b) 各受托人相互间的权利和职责;(c) 受托人将其职责的履行或权力的行使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的权利;(d) 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或将它脱手、在信托资产上设立担保权益或取得新资产的权力;(e) 受托人进行投资的权力;(f) 对信托持续时间的限制,及对累积信托收益的权力的限制;(g) 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个人责任;(h)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i) 信托资产的分配;(j) 受托人交代管理情况的职责。第9条在应用本章时,信托的某一可分割事项,尤其是管理事项,可受不同法律管限。第10条适用于决定信托有效性的法律须决定该法律或管限信托某一可分割事项的法律,可否由另一法律代替。第三章 承认  第11条按照前章规定的法律设立的信托,均承认为信托。此项承认至少须意味该信托财产为一独立资金,受托人可以其受托人的身分起诉或被起诉,及可在公证人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人前以受托人身分出席或行事。在适用于该信托的法律所要求或规定的范围内,此项承认更特别须意味─(a) 受托人本身的债权人对该信托资产无追索权;(b) 受托人无力偿债或破产时,该信托资产不得成为他财产的一部分;(c) 该信托资产不得成为受托人或其配偶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亦不得成为受托人死后遗产的一部分;(d) 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把他自己的财产与信托资产混合,或已将信托资产转让,则该信托资产可予讨回。但该资产如有第三方持有人,则该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仍受由诉讼地法律选择规则所确定的法律所限制。第12条如受托人欲将资产注册,或将产权证明文件注册,不论资产是动产或不动产,他有权在不为注册国家的法律所禁止或不与该国的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以受托人的身分这样做,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使信托的存在得以披露。第14条对信托的承认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则,本公约不妨碍其适用。第四章 般条款  第15条诉讼地的法律冲突规则指定的法律条文,尤其是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只要该等条文不能被故意行为排除其适用,本公约不妨碍该等条文的适用─(a) 对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当事人的保护;(b) 婚姻对于个人及财产的影响;(c) 有遗嘱及无遗嘱的继承权,尤其是配偶及亲属的不能取消的份额;(d) 财产产权及财产上的担保利益的移转;(e) 在有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f) 在其他方面,对以真诚行事的第三者的保护。如因前段适用致使信托不获承认,法院须试用其他方法以实现信托的目的。第16条不论法律冲突规则有何规定,本公约不妨碍诉讼地连在国际情况下也必须引用的法律条文的适用。第17条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指在一国有效的法律,该国的法律冲突规则除外。第18条如引用本公约的条文时明显地与公共政策抵触,则可不引用有关条文。第22条不论信托于何日设立,本公约均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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