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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德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则

    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子公司多数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了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注册德国公司申报登记,应当向对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申报,在商业登记簿登记。在注册登记之前,必须缴付每一股面值的25%,缴付总额则至少要达到1.25万欧元。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由公司缴付完毕。
     

     

        德国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关系存在的附注来命名。除了股东以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公司的商业名称无论如何必须附有“有限责任”标志。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德国公司的基本出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为25000欧元,每个股东的最少出资为250欧元。任何股东不得在公司登记时认缴多份基本出资,如果以实物出资,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实物出资标的及其作价金额。
     

     

        德国公司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登记公司的商业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章程签定日期和管理董事情况,还必须登记管理董事的代理权限。如果公司章程载有公司的存续时间,则该项内容也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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