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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自愿清盘各有什么区别?

       香港注册公司清盘一 般可以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由法庭强制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公司股东可在香港注册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申请自愿清盘。


        如公司以这种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须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并须得到大部份董事签署(如有多于两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通过自动清盘的决议,委任清盘人和给予清盘人以现金或实物分配资产的权力。


        债权人自愿清盘相比股东自愿清盘昂贵及复杂,通常适用于无偿债能力的公司。


        首先,被清盘公司需准备一份资产负债表(需列出债权人名单,并估计其权益)。


        其次,董事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通过清盘决议及委任清盘人。


        在同一天,香港注册公司董事需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有关执行资产负债表及委任清盘人的事宜。如债权人与股东任命的清盘人不同,债权人则需作出清盘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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